記者:陳曉薇
現年 16歲的繼女在求情信中言詞懇切。她說:「當我是嬰兒時,就已經失去了父親,但這位爸爸的出現,令我在一個溫馨的家庭中長大」。她指現年 51歲的被告多年來不辭勞苦,每朝湊她上學,帶她食自助餐、到新加坡旅行,「待我如親生女兒一樣」。被告 05年患鼻咽癌更令她珍惜父愛,強調「爸爸犯錯後,我沒有半點憎恨」,甚至認為「媽媽報警處理是錯誤的決定」,「擔心他受不了牢獄之苦」。
官囑事主勿怪母報警
法官判刑時斥,被告即使並非事主親父,他娶事主母為妻,對家庭倫常觀念及責任,應該責無旁貸,保護弱小福祉。法庭重申報警是恰當做法,叫事主不要怪責他人報警。雖然此案非同類最差,但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,以反映對罪行的厭惡及罪行不為社會所容。法官最後要求社署在被告出獄後,照顧事主的需要。
被告早前承認 6項非禮罪。案情指,被告於 00年與事主母親結婚,案發時事主與同母異父胞妹同睡一房,分上下格床。被告於 09年 11月至今年 2月間,趁妻不在,潛入女兒房,站在凳上,伸手非禮在上格床的事主。事主因感害怕,一直裝睡。至今年 3月,事主向母投訴,母與被告對質後報警。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做生意的妻子不在家,苦悶下犯案。
案件編號: DCCC348/10